您当前的位置 :三板富> 新视野 > 正文
反抗与绝望:农村社会转型中的未婚青年自杀 世界新消息
2023-05-04 23:02:04 来源:古籍 编辑:news2020

自杀研究主要有两大传统,一是精神医学传统,二是社会学传统。精神医学传统几乎一直是自杀研究的主流,至今逐渐走上了精神药理学研究的路径,自杀干预逐渐从心理干预发展到了药理干预。涂尔干开创的自杀研究的社会学传统,一直试图挑战自杀研究的精神医学传统。虽然至今为止,社会学传统仍然没有撼动精神医学传统的主流地位,但它毫无疑问开辟了另外一条道路,增进了人们对自杀的理解。


(资料图)

新世纪以来,中国自杀状况逐渐成为学者关注的热点问题,高自杀率及其显著下降的趋势成为人们关注的核心问题,相关自杀社会学研究有了很大进展。吴飞从文化人类学进路关注了自杀的社会意义。他通过对照西方哲学中上帝与人的关系,受西方生命观的启发,在中国的经验中找到了相对应的“过日子”概念,在“过日子”的框架中阐释了对中国自杀现象和机制的理解。①张杰、景军等人基于收集的全国自杀数据,描述了全国总自杀率及自杀率在性别、城乡人口中的分布,得出了全国自杀率逐渐下降的判断,并将自杀率与经济发展、流动人口等因素进行了相关分析与时间序列分析。②贺雪峰、郭俊霞也在二十余个省40个村近三十年的自杀个案收集的基础上,分析了不同区域、人群的自杀率的变化趋势。③

华中村治学人对农村自杀做了很多个案调研和分析。这些研究有着鲜明的特征,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在村庄背景中对全部自杀个案进行理解和阐释;④二是从村庄背景和家庭结构分析入手,关注特定人群的自杀,主要包括老年人的自杀、⑤已婚妇女的自杀。⑥这些研究对于自杀发生率相对较低的人群缺乏足够关注,对导致自杀的不那么集中的社会原因缺乏关注。尽管在一个村庄中特定人群的自杀发生率相对较低,相关原因具有偶然性,但是如果从全国农村来看,特定人群可能仍旧是自杀数量较多的人群,相关原因是较为重要的导致自杀的原因。未婚青年的自杀就属于这种类型。本文将在全国各地数十个村庄个案调查的基础上,对未婚青年的自杀进行分析和阐释。正如刘燕舞所说,我们目前的研究条件与涂尔干当时的条件刚好是相反的,我们缺乏较大样本量的自杀统计数据,但可以通过扎实的田野调查,从村庄中获得详尽的自杀案例。⑦因此,可以从人文主义传统来解释和理解农村自杀现象,进而理解自杀的社会意义。

一、未婚青年自杀概况

应该说,改革开放后的三十多年中,未婚青年的自杀,在全国各地农村都存在,甚至在一段时期内还是较为普遍的事情。由于在湖北大冶农村所获取的自杀案例相对集中,且大冶农村宗族势力强,村落文化受宗族影响很大,因此本文先从大冶的案例切入,然后扩展到其他地区案例的讨论。我们在大冶的三个村庄(总人口6740人)收集到了101起案例,其中未婚青年自杀有12起,导致自杀的直接原因如表1所示。

未婚青年自杀,在湘南水村(1600人)表现得最为突出(见表2)。

其他一些村庄虽然调研所获案例不多,但每个村庄也都有一起到几起(见表3)。

这些自杀案件中,除了湘南水村最近仍有发生,其他绝大多数发生在90年代中期以前。比如,大冶的10起青年自杀事件都发生在90年代中期以前。我们在调研时,诸多农村的村民都说,因婚姻问题、家庭争吵问题引起的青年自杀在80年代非常普遍。不过,他们未必能精确记住很多案例。从调查来看,一方面,这种情况确属事实,自2000年以后,农村青年人自杀已经非常罕见;另一方面,由于当时乡村较为封闭,自杀又多是公共事件,消息能够传播很远,因此给农民留下了深刻的集体记忆。

这些案例表明,未婚青年的自杀问题,在一个时期内确实比较普遍。与已婚妇女及老年人自杀相比,虽然其数量和普遍性不算高,但我们并不能忽略这一人群的自杀。这些青年,大多数自杀前与父母曾发生冲突,遭到父母责骂。其中最典型的是父母干涉子女婚恋导致的冲突,其次是家庭琐事所导致的冲突。其他情形,还包括因恋爱不如意、婚恋失败绝望、贫穷、村庄舆论压力导致的自杀等。因村庄舆论压力导致的自杀,我将在其他地方讨论。因恋爱不如意、贫穷导致的自杀,与因家庭琐事所导致的自杀一样,本质上都源于年轻人对生活现况的不满和对生活前景的悲观。下文将依次讨论因争取婚姻自主、家庭冲突、生活困境等原因所导致的三种类型的未婚青年自杀。

二、为争夺婚姻自主权而自杀

在所有案例中,大冶三个村庄有三起自杀是由于父母干涉子女婚姻而导致的:

案例1:王月,女,1990年自杀,当时仅有19岁。上高中时她与一个同姓的同班同学谈恋爱,遭到父母坚决反对,理由是同姓不能通婚。高中毕业后,王月仍与这位同学继续恋爱,因此遭到父母更为强烈的反对。王月因此喝农药自杀死亡。

案例2:王蓉,女, 90年代初期自杀,当时仅有19岁。王蓉在邻村谈了一个姓王的对象,她的母亲极力反对,理由是,对方姓王且家里很穷。王蓉为了捍卫爱情而与母亲激烈争执。母亲威胁说:“你如果硬是要嫁给他,不如死了算了,就当我没生你这个女儿。”受此刺激,王蓉遂喝药自杀。

案例3:李某,女,1990年7月喝药自杀,当时仅有19岁。李某自杀前在市里打了一年工,认识了一个当地男青年,两人开始恋爱。李某的母亲坚决反对,开口就骂她“不要脸”。一天晚上,姑娘的父亲在门外听到有人喊李某,就传话叫她出去看看。姑娘出去没有看到人,就回屋了。后来据说是李某的恋人在喊,为此李某的母亲和她吵架,之后李某就喝药自杀了。

这三起自杀案例的具体情形非常类似,都是父母反对女儿自由恋爱。其中两起与“同姓不婚”的旧习俗有关,一起是母亲不同意女儿与外地对象恋爱。其他地方村庄所发生的因父母干涉女儿婚姻导致女儿自杀的案例也大同小异。不过,发生在湘南水村的一起案例较为特殊,自杀者的母亲至今也无悔意:

杨某,2003年在岳阳农村自杀身亡,其时20岁左右。她经人介绍给岳阳农村一个40多岁的“老光棍”,她很满意这个对象,但她母亲要她嫁到本村,因此出现冲突。她在岳阳结婚后,母亲带着家里其他人到岳阳去要人,说:“你要么跟我回去,要么就去死。”她不愿回家,说:“就是死也不回去。”于是在“老光棍”家喝药自杀。几年过去了,2010年夏天杨某母亲到杨医师诊所来看病,杨医师夫妇问“心不心痛”,说“不管怎样都是自己的女儿”。这位母亲狠心地说:“还心痛?不听老子老娘的话,死得好。”

另外,水村还发生了一起母亲干涉女儿婚姻不成而自杀的事件:

曾某,其女儿在村里自由恋爱选定了人家,而做母亲的她则不同意女儿的婚事,与女儿吵架,女儿仍固执己见,于是曾某在女儿成婚之后吃安眠药自杀身亡。

青年女性若因无法主导自己的婚姻,必然与父母展开婚姻自主权的争夺。这个过程几乎在全国各地都存在。虽然到80年代时,离新中国贯彻《婚姻法》运动已经过去了近三十年,但强大的传统力量仍未退出,年轻一代还未能完全主导她们的婚姻,婚姻自由还不能完全实现。贯彻《婚姻法》运动前后年轻女性遭到严重虐待、羞辱甚至杀害的现象尽管社会上很少出现了,⑧因为曾经历过妇女解放运动,如今已成为父母、公婆一代的农民有了一些进步,但仍没有完全放弃对子女婚姻的支配权。湘南水村自杀女孩杨某的母亲,甚至到今天,对数年前逼死女儿的举动仍无丝毫的悔意,甚至说“女儿不听老子老娘的话,死得好” 。可见在一些地方,相当程度上,父母干涉子女自由婚姻仍被视作理所当然。当然,就目前来说,这只是极个别情形。

在传统社会,婚姻对于女性来说,不是自由权利,而是被支配的对象;子女的婚姻大事也都由父母做主,子女只能“听任摆布”。新中国成立以后,“妇女解放”的话语成为主流意识形态。新政权从20世纪50年代初就开始不遗余力地推行新的婚姻政策、宣传新的婚姻观念,旧的观念和旧的传统习俗被扫除。童养媳、包办婚姻遭到严厉批判,人们开始逐渐摆脱父母之名和媒妁之言的制约。许多新青年得到了解放和自由,特别是在“文革”期间,农村的封建势力又再一次遭到彻底的清算,宗祠、族谱等旧事物几乎被彻底扫荡,农村似乎也成了自由婚恋的天地。

妇女解放的意识形态、宣传频繁的集体劳动和公共活动,使妇女从心理上获得了与男子平等的地位。村庄内频繁的集体劳动和娱乐活动,为“男女平等”的意识形态提供了强有力的接应力量。集体生产和娱乐,使年轻人得以在共同的生产和娱乐中获得更多自由婚恋的机会。男女青年长期接触,容易产生感情,村内年轻人的自由恋爱因此普遍。⑨但是,这种改变虽然撼动了传统时代父母对子女的婚姻完全支配权,但是仍然未能彻底改变现实。一直到80年代,还普遍存在的父母干涉子女婚姻自主而子女不得不通过自杀来反抗的现实就是明证。而在大冶农村、湘南农村这样的地方,一直到世纪之交之前,传统力量仍在牢牢地把持着婚姻主导权,几十年的革命改造更是未能完全撼动水村人的婚恋观念。

在大冶农村、湘南农村,村落传统中,女孩子的婚姻都是由父母做主,特别是母亲。母亲从小把女儿带在身边,对女儿言传身教,教会她们如何做好女孩子的本分。等她们长大快要嫁人时,母亲还会经常到女儿闺房里守着女儿,教她们如何做好人妻,如何与公婆相处以及生儿育女,等等。总之,母亲是女儿从小到大一直跟随在身边的导师,女儿教导得如何、她在村落里的口碑或将成为一个什么样的人这样的命运都掌握在母亲的手中。也就是说,女儿的村庄教育、人生教育的重任交给了母亲,母亲要负起这份重担来,不能有丝毫的懈怠。⑩而父亲,在女儿眼里则是不可亲近的,是家里最严肃的面孔。父亲一般不会直接管教女儿,更不会与女儿嬉笑。

在为女儿选择婚姻上,母亲也有相当的责任和权力,她是女儿后半辈子幸福的决定者。母亲需要操心为女儿找一户好人家,不仅要男孩子人不错,家庭条件也要不错,家里要有房屋,经济条件还行,长辈的名声也很重要;还要考虑女儿不能嫁得太远,否则见面太难,亲情不能顺利表达。女儿如果有自己中意的人选,也必须过母亲这一关,得到父母的同意,否则前途渺茫。那些因为家里的阻挠而未能与心上人喜结连理的女性,虽然在爱情上遭遇了挫折,却可以获得父母的欢心,也就在村里有着听话的好名声,在村庄中受到褒扬。因此,可以说,村庄地方性规范是贬斥年轻女性的个性的。如果女孩个性强,坚持选择爱情,父母也可能会退让。但是,倘若父母脾气倔强,不接受女儿的选择,女儿常常也只能以死抗争了。那些自杀的悲剧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中发生的。

女孩因婚姻、感情问题在父母的压力下轻生、自杀,不但不会在村庄内得到同情,相反还会遭到村落的非议、指责乃至耻笑,舆论矛头对准的不是施压的父母,反倒是轻生的女子。人们可能在很多年以后,接受了新的社会规范和意识,偶尔想起曾经有一个或几个年轻的生命经年成长却突然消逝,觉得十分惋惜,也可能会责怪父母当时太绝情,但是在自杀事件发生当时,人们的情感是偏向父母这一方的。一是认为做女儿的一意孤行,不听父母(和长辈)的话,丢了家里大人们的脸,这是不能原谅的;二是让白发人送黑发人,自己一走百了,留下父母在世上受活罪,这是不孝顺的。如此,我们就可以理解为什么在湘南水村的自杀女孩杨某死后若干年,做母亲的还会狠心地说“死得好”。在一个受传统文化和价值观审慎、浸润、熏陶的村庄里,人们有共识,女孩从小受教育要尊崇类似于“三从四德”的东西,婚姻大事要听从父母的安排,不能私做主张。她们若有任何违背,都被认为是“不像样”的女孩子,得不到舆论上的同情和支持。

青年女孩因为受父母干涉,不能跟自己心爱的男孩在一起而选择自杀,其本质是对婚姻自主权的争夺。青年女性普遍接受了恋爱自由、婚姻自主的观念,接受了“爱情是婚姻的基础”的观念,而父母却仍保留传统的“父母有权安排子女婚姻”的理念,从而造成对婚姻自主权的争夺和冲突。11抗争不过父母的女儿只好选择自杀。她们的心理状态可能因为无法跟心爱的人厮守终生而绝望,“不能与心爱的人一起,不如一死百了”;也可能是要以自己的死来报复父母的封建与专制,“不准我跟他一起,我就死给你们看;看我死了,你们怎么办”;还可能是觉得实在无法在父母与爱人之间作出选择,不如一死百了。当然,也有母亲因无法支配女儿婚姻而自杀的,如前述湘南水村的案例。这说明,那时确实还有母亲多么理所当然地认为,自己享有对女儿婚姻的干涉权力。可以想见,在母亲的意志遭到违背后,她是多么地恼羞成怒,多么地失望,并感受到来自村庄社会的压力。

当然, 80年代父母之所以干涉子女婚姻,背后还有一些结构性的原因。它与改革开放初期农民的家计安排有关。之前的人民公社时期,家庭不是一个家计安排单位,生产安排主要由生产队来完成,女儿出嫁的对象和村庄对家庭家计安排的影响不大。改革开放以后,农村恢复了以家庭为单位的农业生产,家庭重新成为一个生产单位,出嫁女儿和女婿的帮助,对于家庭生产来说非常重要。因此,很多父母都想将女儿嫁在离家近的地方,嫁给劳动能力强的男性,以便在农忙时女儿、女婿能够回来帮忙。家庭作为生产单位的恢复,对家庭关系产生了一定的影响。90年代以后,女儿家庭对于父母家庭生产生活的影响就因为众多其他更重要的因素的介入,而变得不那么重要。经济发展、社会流动、现代意识的快速进入,以及国家权力的深刻介入,使得农村代际关系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且这个变化仍在进行中。这样,父母干涉女儿婚姻自主性的动力不断降低。

然而,毕竟是经过了妇女解放和婚姻革命的洗礼,中国广大农村,除了少数宗族力量和相关地方性共识特别强大的村庄(大冶、湘南等地农村),其他地区都在相当程度上早就接受了婚姻自主的观念。因此,虽然父母干涉子女婚姻普遍存在,但也许并不是主流现象。即使是在那些宗族力量和地方性共识强大的农村地区,接受了妇女解放和婚姻自主观念的父母也不少,他们不再那么专制地对待子女的婚姻自主权。而年轻一代更是接受了婚姻自主的观念,即便大冶、湘南农村也是如此。大冶的一个村民讲,70年代当地就有很多自由恋爱的,当然也有为爱情和婚姻自由而自杀的。他记得,当时邻村有一对青年男女谈恋爱,家里不同意,两个人就在山上喝农药殉情。不过,那时同情他们的村民不多,笑话他们的倒是不少。

在大冶、湘南农村,早在50年代就有为了爱情而私奔的;而在80年代,虽然自由恋爱还不多,但是为了爱情而私奔的也不少。私奔与自杀不同,女孩私奔后,父母当然也想不通,也会恼羞成怒,也会觉得在村里没有面子,但是,过几年,时间长了也就接受了,等到私奔的女儿再回家时,可能已经是几个孩子的妈妈了。她已为人母,更能理解做母亲的心情。而她的父母,气可能早消了,也就接受了现实。现实也越来越教育着后来的父母们,正是由于看到了自杀的悲剧和私奔的无奈,父母越来越认可年轻一辈的婚姻自主权。大冶的一个农妇说, 80年代时,他的父亲就跟他说:“你谈恋爱可以,但不可以做出出格的事情来(跟人跑了)。”这在当时也许还算是比较开明的。

新世纪以来的中国农村,父母干涉女儿婚姻的事情也越来越少。尤其是随着人口流动的增加,年轻女孩大都外出打工,父母越来越控制不住女儿的婚姻,他们的观念也因此开始转变。虽然还有一些父母仍希望对子女的婚姻拥有把关的权力,但是在人口流动的宏观背景下,青年男女从学校出来后就出去打工,父母也只能眼睁睁地看着权力流失。父母不可能再控制子女的婚姻大事,因为控制不了人,也就控制不了事,遥控子女的婚姻几乎是不可能的。一些青年谈恋爱了,父母不同意,他们就不回家,也不需要父母同意;一些青年打工几年不回,回来时可能谈恋爱且怀孕了,做父母的同意还是不同意?甚至有的青年回来时已是三口之家了。尽管父母极不情愿女儿嫁到外省特别是偏远的山区,但是木已成舟,也只能如此。当父母不再能控制子女婚恋的时候,他们的观念也不得不开始转变,尽管这个过程充满了苦涩与辛酸。“就让她这样了,还有什么办法”,“女儿左右都是要走的”。

也就是说,人口的流动使父母支配子女婚姻的传统和规范所赖以依存的结构性因素被摧毁,缺乏结构性因素的支撑,观念系统终将慢慢肢解,恋爱自由和婚姻自主已经是胜利者。现在,父母干涉子女婚恋而造成自杀的情境,几乎一去不复返了,全国的情况大致如此。80年代到新世纪以前,在不同地区都有所出现的父母干涉子女婚姻造成青年女孩自杀的现象,已经成为历史,未婚女性的自杀率将降到一个很低的水平。

三、家庭日常冲突中的未婚青年自杀

青年女性的自杀,除了争夺婚姻自主权外,最常见的就是在家庭冲突中因矛盾激化而采取的自杀行为,尤其是子女与父母发生冲突。

大冶三村有三起因家庭纠纷导致年轻女孩自杀的案例,直接或间接与工作有关:

案例1:丰村的一位姑娘王某1984年为工作之事喝药身亡。王某的大姐在本市商业局工作,在市里的批发市场找到了一个工作指标。王某和其二姐都想抓住这个机会去批发市场工作,两人互不相让。王某威胁其二姐说,要是自己不能出去工作就喝药自杀。其二姐仍无退让之意,结果王某真的喝药自杀了。

案例2:90年代初,丰村一位姑娘杜某和母亲吵嘴后喝药自杀,死时21岁。当时,当地钢铁厂面向社会招工,杜某想进去工作。钢铁厂进人时要求考试,杜某花了1000元请人代考,但并没有通过考试。杜某此后总是郁郁寡欢。有一次杜某在干农活时与母亲发生口角。母亲气急时说要她回家喝药死了算了。杜某果真在干完活回到家后喝药自杀。

案例3:一位姑娘郑某1989年喝药身亡。郑某的爷爷退休前有单位,退休后把顶替工作的机会给了郑某的姑妈而没有给郑某的父亲。在郑某看来,这样自己就失去了在父亲退休后顶替父亲在城里上班的机会。郑某为此对爷爷很不满。这一年家里盖房子,郑某的父母想让爷爷回来看场子。退休后住在城里的爷爷不回来,只好由郑某照看。郑某本来对爷爷就有气,于是去城里找爷爷说看场的事,没有说动爷爷就和爷爷吵起来。郑某在吵架的时候责怪爷爷没有把工作机会留给自己的父亲,还将以前爷爷打伤母亲的事情拿出来顶撞爷爷。爷爷因此动手打了郑某。郑某从县城回来后将事情的经过告诉其母亲,还埋怨父亲没用,导致自己不能顶替进城做工。母亲说她不该去和爷爷吵,父亲听了之后很愤怒,就吼着叫她滚,郑某于是就喝药自杀了。

因觉得劳动辛苦,劳动时发生冲突而与父母争吵后自杀的也有多起:

案例1:通山仙崖村,程某,女,1988年自杀,当时17岁。一天,父亲叫她去栽菜,她下午没去,晚上父亲骂了她几句。她说事情很多很难做,不如死掉。她妈妈说:“那你就死掉吧。”她就喝农药自杀了。

案例2:吉安永春村,罗三香,女,1996年自杀,当时19岁。一天,家里用板车推土粪去上肥,妈妈在前面拖,她在后面用耙子压着土粪推,路途中耙子不小心掉到江里去了,于是妈妈就责骂她。她想自己干活这么累,还被骂,就喝农药自杀了。

案例3:吉安永春村,郭某,女,1987年自杀,当时20岁。她妈妈平常就不喜欢她,总是叫她干很多活。一次妈妈又骂了她,她一时想不开就喝农药自杀。

案例4:京山龚湾村,邓某,男,1979年自杀,当时20多岁。他酒喝多了,挑草时弄不好,把草弄散了,哥哥骂了他几句,他就喝药自杀。

案例5:皖中葛塘村,鲍某,女, 80年代自杀。鲍某腿残疾,轻看自己,母亲性格暴躁,经常打骂她,她就自杀了。当时已定有婚约,但还没有出嫁。

案例6:合肥方祠村,张某,女,1988年自杀,当时20岁。张某性格开朗,与村里人关系都还不错,就是性格有点要强,脾气急躁。她闲时编网卖,有两年了,钱都交给了父母。端午节的前几天,她找父亲要钱买衣服,父亲没钱,她有意见。父亲就说,端午节,你婆家肯定会送衣服。她说:“你就想别人家的钱。”父亲生气地说:“我要是欠别人的钱,别人如果要,我没有,别人也不会这样;欠你的就是没有还的还不行?!”父亲回头又对母亲说:“以后你不要帮她编网,卖了就是她的,没有还的还不行!”下午张某在田里劳动的中途,就回家喝药自杀了。

案例7:合肥方祠村,方某,男,1992年自杀,当时21岁。方某喜欢赌博,有一次和父母一起去未婚妻家玩麻将,未婚妻家开商店,有很多人在赌博,方某父亲说这种场合赌博,给别人留下的印象不好。其实未婚妻全家都在赌,方某当时觉得受了气,没发作,毕竟在未婚妻家。玩了一会儿后,方某就一个人回家,喝农药自杀了。他从小就精明,爱跟着父亲赌博,但是脾气坏,什么都要搞赢,之前本就为经济上的事和父母有摩擦,只是没大吵。死前曾跟人说,家里的农药无论放哪里他都知道,似乎总有什么扯着他要去喝药一样。

家庭琐事所导致的青年人自杀,常常让人倍感遗憾。从现象层面来看,未婚青年因为赌气而自杀,12他们的心智还不成熟。人们完全清楚事情的前因后果,也知道自杀者的心理动机,但就是不愿意接受自杀的现实,尤其是年轻的生命一朝陨落,留给人们无尽的哀叹。但是,这种自杀案件并没有人们想象的那么简单,仅仅是争吵行为本身导致了自杀么?毋宁说,导致自杀的争吵行为只是自杀的促发剂或催化剂而已。自杀行为背后一定另有原因。不过,也许是出于淡化生者的过错,这种自杀案件发生后,人们往往会接受各种“邪乎”的解释,即以“迷信”的方式来解释自杀行为。比如,1988年合肥方祠村张某自杀,她的姐姐在访谈时就说:“后来才想起来,王瞎子曾给我们姐妹算过命。说我姐姐‘死人房里一个鬼,生人房里(产妇房中)七个鬼’,她死前三天,她婆婆的婆婆死了,是她送的人情。那么开朗的一个人,逃不过这个命。她死后去我大哥家了,找我大嫂要房子,要衣裳。我爸前几天来,就说这个事情……”这些说法,当然不是自杀的真正原因,人们将自杀的原因推到冥冥之中的“定数”上,与自杀相关的生者和亲人才能稍微安心地继续生活下去。

吴飞在调研中也遇到过类似的自杀案例。一个男青年陆离,平时干活非常卖力。一天,劳动回来后很累,父亲叫他去挑水,他不愿意去,父亲就责骂了他。一直到第二天早上,父亲还在生气,他说:“别当我儿了,爱上哪上哪去。”他就跑出去,拿了瓶农药喝了。喝药后对他的叔叔说:“俺爹不要我了,我还活着干什么?”据陆离的几个朋友说,在死前几天,陆离就有些烦,跟平时不一样。陆离的亲人将这理解为“预见”。而那天一直在下雨,陆离的亲人就干脆认为,陆离是龙王的童子。13其实,陆离可能几天前就开始想自杀的事情了,只是生者不愿意多往这方面去想。吴飞用家庭政治去解释,本来也许很微小的矛盾,在家庭政治中就成了莫大的委屈,人们会誓死抵抗。虽然亲密关系应该化解家庭矛盾,但也可能激化家庭矛盾。陆离之所以不能忍受父亲的话,正是因为他期望父母对他更好些。14这种解释也比较有道理,但是忽视了吴飞自己本来已经发现的问题:陆离可能几天前就开始想自杀的事情了。

我们从调研中发现,几乎在同一时期,从80年代到90年代早期,全国各地都出现了类似的因家庭争吵而导致的青年自杀现象,而90年代中期之后,这种类型的自杀极少发生。难道只有那时才有家庭政治,之后家庭政治便没有了?显然,吴飞的解释有很多难以解决的问题,我们需要更进一步的分析。

以上家庭冲突导致的青年自杀案例中,仅有两位男性青年,其中一位因为经济上的争议及父亲阻止其参与赌博而自杀, 一位因醉酒劳动时与哥哥发生冲突而自杀,其余自杀者均是女性。七位自杀女性中,有两位与进城失败有关;一位因进城失败而与姐姐发生冲突时自杀;三位在劳动过程中与父母发生冲突,觉得自己干活很累却得不到父母的体谅,其中一位还长期受母亲辱骂;一位在家挣钱很多但父亲对她却比较小气,情感受挫而自杀。这些青年自杀的主要原因有两点:一是大部分青年都在与父母关系的处理中感情受挫,其中一些平时与父母关系较好,也有一些平时关系不好;二是导致自杀的事情只是自杀的诱发或激化因素,之前已经有较不愉快的事情发生,一些青年自杀前可能已经开始琢磨自杀,自杀并非简单的逞一时之气。

在多起自杀发生之前,当事人已厌倦了繁重的劳动。生活的简单重复、没有新意和劳累,削弱了他们的意志。当他们遇到感情挫折,或长期得不到感情慰藉的时候,他们的生存意志就更加薄弱,自杀就很容易发生。由于农村生活劳累,当有进入城市工作的机会时,他们会无比向往和珍惜。城乡区别不仅体现在劳动强度上,更体现在社会福利和社会地位上。能够从农村进城当工人不仅是一种身份的转变,更是一种命运的改变。跳出农门,成为城里人,吃上商品粮,告别农村的土路、泥巴,这些多么令人羡慕。“宁要城市一张床,不要乡村一所房”,这句话多么形象地概括了当时青年的心态。而正因此,一旦机会擦肩而过,对于一个青年人来说,失望和沮丧可想而知,此时若在家庭关系中遭遇挫折,其美好的憧憬一下子会变成黑暗的现实。那些因高考失利而自杀的青年,也大体与此类似。

当年轻的农村青年发现自己无法左右命运,生活如此“黑暗”之时,繁重的劳动不再有任何快乐可言,而是成了一种枷锁,年轻的他们甚至觉得,与其劳累地活着,不如自杀死去。然而,问题是,世世代代的农民不也劳累地生活着吗?为何只有他们觉得劳累不可忍受呢?为什么他们要以自杀来挑战生活,以自杀来抗争难以改变的生活?

这需要从青年一代个体意识和主体意识的萌发去理解。与老一辈的农民相比, 80年代、90年代的新一代青年农民广泛接受了男女平等、追求幸福的观念和教育熏陶。甚至70年代的青年农民也已接受了这一观念。但由于70年代整个农村社会还处于扁平状态,尚未分化,从农村往城市的社会流动渠道极为有限,青年农民也因此没有改变个人命运的想象力。而在那时,集体主义理想仍然强劲,国家意识形态教育农民为了国家和集体而奋斗,他们缺乏想象个人命运的空间,个人前途和利益只有与国家、集体放在一起,才是有意义的。当然, 在70年代,毕竟他们接受了追求幸福的观念,也有个别“先知”似的青年为自己的生活和前途忧虑。在湖南某县的一份派出所档案中,笔者就看到了几个青年女孩自杀的案例记载,她们觉得“干农活太累,又不会唱歌跳舞,活着没有意思,不如死了算了”,于是,这几个农民相约自杀。这可能是青年最初的“觉醒”。

到80年代,几乎所有的青年都接受了追求幸福、男女平等的观念,逐步树立起个人的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现实社会的逐渐多元化,也为他们追求幸福提供了舞台。他们渴望通过努力来改变自己的命运,摆脱世世代代的生活;他们渴望从家庭的束缚中挣脱出来,不甘于做一个依附者,独立而大胆地追求自己的幸福。尤其是受过教育的青年女性,这种主体性和自我意识会更加强烈,他们不再甘于听从家长安排,而是大胆追求自己的权利和幸福。但是,现实中的机会毕竟有限,当他们发现自己无法摆脱日复一日年复一年的劳动和生活时,他们不知何处是尽头。他们会发现,那些精彩的生活都是别人的,一直与自己无关,或者曾经与自己擦肩而过,自己却无法把握住。而他们付出的努力,不但不能实现,还遭到父母的漠视,不被父母所理解。他们对父母、其他家庭成员等亲密关系的期待,难以得到预想中的回应。他们不但要面对现实中机会匮乏的残酷性,还要面对让他们很难接受的亲密关系。他们需要面对的是来自家庭和社会的难以逾越的强大的结构性力量。既然如此,还不如一死了之。

四、生活困境中的未婚青年自杀

青年人陷入生活困境中,对生活前景悲观导致的自杀,包括恋爱不如意、贫穷无助等多方面的原因。因婚恋问题而自杀的,往往有两种,一种是恋爱失败后,因激愤与绝望而自杀,一种是没有条件完成婚姻,因绝望而自杀。前者一般是有条件继续婚恋,但一时想不开,后者几乎是在没有机会的条件下,因绝望而自杀。前者的典型案例有:

案例1:大冶,王某,女, 90年代自杀。因为其男朋友要与她分手,她一时想不通就自杀了。

案例2:山东南村,燕某,女,24岁,1998年喝农药自杀。谈朋友后同居了,本来快结婚了,未婚夫在外又找了个女朋友,于是她就喝农药死在男朋友家大门口。

案例3:湘南水村,杨某,女,20多岁,因为要挑好男人,要求既高大又好看,最后未能找到很好的人家,一直未能嫁出去,导致精神出问题,想不开而吃药自杀。

后者的典型案例有:

案例1:合肥方祠村,王某,男,1989年自杀。王某因为家里穷,婚事总是谈不妥,满足不了女方的条件,绝望而自杀。

案例2:京山蒋村,赵某,男,20多岁,80年代初期自杀。赵某脸上有大片胎记,找不到对象。

案例3:黄冈中寨村,雷某,男,1991年自杀。雷某读完初中后一直在家干农活,家住在山里最偏远的地方,因此直到26岁还没有找上媳妇。他整天精神忧郁,不跟人说话。他的哥哥与他分家多年,自己有老婆孩子,整天忙于生计,也顾不得注意观察他的情绪变化。5月农忙的一天早上,雷某被发现在家里上吊自杀。

案例4:黄冈中寨村,乐某,男,1991年自杀。乐某读完高中后在家干农活,算是村里有文化的人,但28岁还没有找上媳妇,看不到前途和希望,就用一根绳子结束了自己的生命。

当然,也有因为其他问题绝望而自杀的,比如京山蒋村的王某和张某,他们的生活一定是遇到了多方面的困难,可能也包括无法娶媳妇:

王某,男, 80年代自杀,当时仅有21岁。他父母很早过世,他是家里最小的,没有人管他,于是就喝药自杀了。

张某,女,1982年自杀,当时仅有20岁。她家里关系不和谐,姐夫是上门女婿,老与父母吵架,还打父母。她受不了,就喝药自杀了。

此外,合肥方祠村还发生了一起因惧怕高考而自杀的案件:

2000年,女孩张某自杀身亡,死时19岁。张家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两个儿子读书都不行,很早就出去打工,只有女儿张某成绩一直不错,全家人都把希望放在她身上,希望她能考上大学。但实际上她自己早已不想再读,她平时性格比较内向,跟自己家人都很少说话。上高二开始,她就上学不积极,妈妈也看出来了,但是继续鼓励她努力。家里条件也还可以,不缺钱,就是想让她考上大学。她压力大,上高三时学习成绩滑坡,就自暴自弃,还和一个男生早恋。她曾和一个同伴说:“考上大学了也没用,没有什么好出路。”最后在参加高考的前一天晚上喝农药自杀。

未婚青年所面临的困境实际上有两类,一类是想象的困境,一类是实在的困境。想象的困境,就是将问题想得非常单一,就是农民所说的“想不开”,在一条道上想不到出路,就以为真的没有出路。实在的困境,则是在他们的处境中,找不到别的解决办法。想象的困境表明自杀者的思维单一,而实在的困境则表明社会还不够多元。他们将困境视为绝境,从而选择了自杀。

农村青年(尤其是女孩)因为恋爱失败、婚恋不如意、高考失败而自杀,这在80年代,甚至90年代都非常普遍,至今虽然也还存在,媒体上偶有报道,但频次下降了许多。那时,青年很容易将婚恋看得非常重,甚至是人生的唯一,也容易将高考看得很重,看成改变人生命运的唯一途径。这就是“想不开”,自杀青年的思维单一。这也从另一个侧面表明那个时代人们思想的单纯。因为那是从一元的社会向多元社会转变的初期,社会确实还不够多元,人们的思想单纯也就可以理解。婚恋失败、高考失败是人生的全部,婚恋中与人同居而最后未能成婚,似乎天就塌下来了。今天来看,情况远远不是这样,人生有很多条通往成功的道路,爱情也可以重来,贞操已经被认为是封建落后的思想观念。因此,可以说,涉世不深的农村青年“想不开”,思维单一,是有其基础的,因为那时的社会虽然已经走向开放,但社会思想仍然比较单一。这些农村青年(尤其是女孩)虽然接受了爱情的新观念,但是他们做事的方式似乎仍然是旧的社会结构中的方式,他们没有因爱情而自由,而是变成了爱情的“奴隶”。

农村男青年因家庭贫穷而无法完成婚事,因为住的地方交通不方便而没有姑娘愿意嫁入,因为父母早亡、兄弟关系淡漠而不能帮助自己完婚,这些似乎都是人生绕不过去的坎。既然绕不过去,那还不如一死了之。然而,之所以绕不过去,是因为当时社会还过于单一,不够多元,社会上升和社会发展的渠道还太狭窄。当年这些贫穷无助的青年农民自杀时,人们虽然无比惋惜,却是毫无办法。甚至一些人只能说“造孽啊,家穷,父母走得早,活着造孽” 。言下之意,自杀未必完全是件坏事,也许比活着受罪好。然而,当今天人们再谈及这些自杀时,却是轻飘飘的,只用一句话,那些青年当年在选择自杀时的万般无奈,全然化于无形之中。“要是那时可以打工,就不会自杀了。”而今天,打工已经是每个农民家庭的选择,几乎是每个青年农民的必经之路。这只能说,那时的社会发展渠道太单一了。当然,也许那时在一些地方已经开始打工,但边远山区的青年农民还不知道。

用今天的眼光去看,那时贫困农民的自杀真是不值。今天,适婚青年农民中,男女性别比例失衡,有更多的男性青年潜在地找不到配偶,但他们很少会以自杀的方式来应对困境。其中重要的原因是社会的多元化,一方面是社会现实的多元,人们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来获得成功,一方面是社会观念的多元,婚姻不再是评价一个人最重要的甚至必不可少的因素。然而,当年那些中考落榜、高考落榜后的回乡青年,长期困在家里,感到前途渺茫;那些远居深山,处在不生蛋的地方的青年人,如果姑娘们根本不愿意去,他们也会感到生活无望。如果连媳妇都找不到,他们就会心情忧闷,看不到前途和希望,觉得生活没有奔头,于是寻了短见,用一根绳子或一瓶农药结束了自己的生命。在当时的处境下,这难道不好理解吗?

如果说社会和观念的不够多元是造成这些陷入困境的青年农民自杀的原因,那是因为我们将他们自杀的那个时代与当今时代对比。如果换一个方向,将他们自杀的时代与中国古代相比,我们会有新的发现。在古代,有很多男性娶不到媳妇,因此在社会结构上,那些无法婚娶的贫雇农正处在这样的位置。这些娶不到媳妇的贫雇农的数量肯定不会比新中国成立以后农村的光棍少,但是他们却不会因此而自杀。如果从这方面去思考,这些陷入困境的仍然有着观念上的原因。因为经过了新中国以后的几十年时间,解放(不仅仅是妇女解放)和平等的观念深入人心。所有的人都应该是平等的,不仅仅是政治地位,而且经济地位、社会地位都应该是平等的,现实也许做不到,但所有的人都认为应当是平等的。如果自己处于比较弱势的地位,那就应该通过努力来改变。因此,每个人都应该娶得起媳妇,如果娶不起媳妇,那就没有基本的尊严,还不如自杀。经历了新中国解放运动的年轻一代,不可能再像祖辈的贫雇农一样,没有媳妇还能心安理得地“忍辱偷生”。

五、反抗与绝望:未婚青年自杀的心态

我们应把80年代到90年代中国农村青年的自杀,以及这个时代的高自杀率现象,放到中国农村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中去理解。50年代以来,中国农村的社会变革积累了很高的现代性势能,改革开放以后这些势能开始释放。在这个过程中,不同农民群体之间的观念冲突、农民的价值观念与社会结构现实之间的冲突等都是导致农民自杀的背景性原因。这些冲突的根源则在于青年一代接受了平等自由的现代性理念,而整个社会还未能彻底接受这种观念,或者社会尚未能创造实现这些现代性理念的平台。青年自杀的悲剧发生在不完全的现代性进程之中。

要理解这一点,既要将80年代的中国农村和农民与70年代之前的中国农村和农民进行对比,也要将他们与2000年之后的农村和农民进行对比。70年代之前的中国农民虽然很大程度上接受了现代性理念,但是社会结构仅仅开放出了有限的自由空间让农民去实践这些现代性理念,而且在这一有限的自由空间中,社会变迁的发生实际上由国家强有力地规划和支配,种种不和谐因素因国家的强有力干预和控制,其消极作用被最小化,尽管其中也出现了一些惨烈的现象,比如在贯彻《婚姻法》的过程中,社会上出现了大量的自杀和被杀案件。而在2000年之后,在新的历史条件和社会结构下,几乎所有的社会成员都接受了现代性理念,社会又开放出了足够的自由空间让农民群体去实践这些理念,社会观念与社会结构实现了匹配,青年农民的自杀因此逐渐少见。

80年代,中国农村开始改革开放,农民被解放出来,不再陷在集体中,拥有了个人自由,并开始追求个人幸福。过去曾影响了几代人的为国家富强、民族独立而奋斗的理念逐渐淡出,为村庄集体而奋斗的现实性也大打折扣。农民,尤其是青年农民开始关注自己的前途和幸福,社会也开启了农民个人奋斗的大门。对于刚刚获得自由的青年农民而言,甜蜜的爱情、自主的婚姻、美满的家庭、轻松的工作、有前途的事业,这些都是追求幸福生活的范畴。这些青年农民生在新中国、长在红旗下,早已接受了人的解放(尤其是妇女解放)、人人平等的现代性理念。只要社会打开一个缝隙,透出一点亮光,他们追寻而去、为之奋斗的热情便猛然高涨。他们对未来满怀憧憬。

然而,与理想相比,现实总是残酷的。青年一代追求幸福的憧憬首先受到了家庭的制约。他们追求甜蜜的爱情、自主的婚姻时,首先成为阻碍的可能是他们的家人,尤其是父母——父母成为干涉其爱情自由和婚姻自主的“敌人”。父母也许听说过,但还没有那么深刻地接受婚姻自主的现代性观念,他们会从自己的立场出发,为子女的婚姻(尤其是女儿的婚姻)作出安排。他们的安排也许是为了子女好,爱情毕竟不能当饭吃,过日子还是做父母的有经验。什么样的男青年可以托付终身,嫁入什么样的家庭才能有一个美好的生活和前程,这些年轻而沉迷于爱情的年轻人怎么把握得了呢?当然,一些父母可能基于更现实的考虑而干涉子女的婚姻。比如,希望女儿嫁得近一点,这样才可以经常走动,不至于使亲情荒疏了,才可以让女儿家在农忙时回娘家给父母帮忙。年轻的子女未必能够理解父母的良苦用心,当感到爱情自由和婚姻自主受阻时,他们常常难以理解父母,也不去试图理解父母,而是强烈地反抗。在这种情况下,自杀可能是一种最激烈的反抗方式,也可能是反抗无效后报复父母、终结痛苦的一种方式。

而当那些边远山区、贫穷家庭的青年农民和那些父母早亡、无所依靠的青年农民,发现由于地理和经济方面的原因而无法追求爱情、无法组织家庭时,他们的绝望可想而知。不能娶妻生子、组织家庭,意味着追求人生幸福的基础都没有了,那还不如一死了之。如果放在今天,这些自杀事件也许根本不会发生,至少自杀率和自杀频次不会那么高。这些青年农民至少可以通过外出打工来追求幸福生活,社会为他们提供了很多机会。这也说明,农村社会当年虽然已经开放,但社会发展的空间十分有限,社会上升的渠道还太狭窄。基于类似的原因,那些在高考中失利,甚至只是惧怕高考失利的青年人,也会觉得天塌下来了——没有高考的成功,就没有美好的前程可言。既然如此,还不如一死了之。

而当追求幸福生活的闸门被打开,青年农民顿时觉得世世代代祖辈劳累的生活是那样地不可忍受,繁重的劳动没有任何快乐可言,只是套在他们身上的枷锁。生活的劳累、简单重复、没有新意,削弱了他们的生存意志。并没有经过生活打磨的他们甚至觉得,与其劳累地活着,不如自杀死去。当与一次进城工作的机会擦肩而过时,他们会无比沮丧。在这种情况下,当与家庭成员(常常是父母)发生冲突,不能得到父母的理解时,他们对亲人的期待难以获得有效回应,往往会冲动而自杀。而这背后,同样是青年农民主体意识的觉醒和萌发,他们努力追求幸福生活,而社会所能提供的上升机会却相当有限。

80年代和90年代,中国农村处于从封闭走向开放的时刻,社会结构的转化才刚刚开始,社会所能给农民提供的机会还不够多,而青年农民追求幸福生活的愿望却已经被调动起来。社会观念与社会结构之间的冲突,最终以青年农民的高自杀频次表现出来。在这个夹缝中,由于社会所能给青年农民提供的机会并不多,所以他们才非常重视每一次机会。每一次机会对于他们来说可能都是仅有的,可能具有人生的最高意义,抓住它就能走上幸福的康庄大道。他们因此在每一次机会来临时费尽全力,甚至不惜以自杀的方式来用力,而一旦失败,也以自杀的方式来终结。在他们看来,一次失败就是人生所有的失败。在这种处境中,青年农民过于看重一次的成功或失败,他们秉持的实际上是一种不彻底的现代性观念。在健康的多元社会中,人们有很多机会,也学会如何在多元社会中用力和选择,一次机会并不是全部。正因为社会是多元的,单次机会的重要性在下降,人们就不会过于看重很多东西。因此,他们对机会很看重,但不视为唯一,这才是彻底的现代性观念。

【注释】

①吴飞:《论“过日子”》,载《社会学研究》2007年第6期;《自杀作为中国问题》,北京:三联书店2007年版;吴飞:《浮生取义——对华北某县自杀现象的文化解读》,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②张杰等:《中国自杀率下降趋势的社会学分析》,载《中国社会科学》2011年第5期;景军、吴学雅、张杰:《农村女性的迁移与中国自杀率的下降》,载《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4期。

③贺雪峰、郭俊霞:《试论农村自杀的类型与逻辑》,载《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4期。

④陈柏峰:《价值观变迁背景下的农民自杀问题——皖北李圩村调查》,载《中国乡村研究》第6辑,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刘燕舞:《国家法、民间法与农民自杀——基于一个地域个案农民自杀现象的分析》,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0年第5期;赵晓峰、钟琴:《权利二重性:解读农民自杀问题的一个视角》,载《青年研究》 2012年第1期;汪永涛:《反抗与解脱———赣鄂两地农民自杀比较研究》,载《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4期。

⑤陈柏峰:《代际关系变动与老年人自杀》,载《社会学研究》2009年第4期;杨华、范芳旭:《自杀秩序与湖北京山农村老年人自杀》,载《开放时代》2009年第5期;刘燕舞:《自杀秩序及其社会基础——基于湖北省京山县鄂村老年人自杀的个案研究》,载《现代中国研究》(日本)2009年第9期;刘燕舞:《农村老年人自杀现象的伦理学分析》,载《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 年第3期。

⑥陈柏峰:《死亡想象与道德建构——家事纠纷中农村妇女自杀的个案呈现》,载《乡村中国评论》第2缉,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刘燕舞、王晓慧:《农村已婚青年女性自杀现象研究》,载《青年研究》2010年第1期;桂华、贾洁:《家庭矛盾中的妇女自杀》,载《妇女研究论丛》2010年第5期。

⑦刘燕舞:《自杀研究:困境表述、理论检视与进路转换》,载《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3期。

⑧肖爱树:《建国初期妇女因婚姻问题自杀和被杀现象研究》,载《齐鲁学刊》2005年第2期。

⑨阎云翔:《私人生活的变革》,龚晓夏译,上海书店出版社2006年版,第61页。

⑩杨华:《隐藏的世界:农村妇女的人生归属与生命意义》,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44~99页。

11李胜(Lee)和亚瑟·克莱因曼(Kleinman)曾指出,中国的自杀可以看做是自杀者的一种反抗手段。这种看法在部分案例中是符合事实的。见Sing Lee & Arthur Kleinman, “Suicide as Resistance in Chinese Society,” in Elizabeth Perry & Mark Selden (eds.), Chinese Society:Change, Conflict and Resistance, Routledge Curzon, 2003。

12吴飞详细分析了“为赌气而自杀”,见 Wu Fei, “Gambling for Qi:Suicide and Family Politics in a Rural North China County,” The China Journal, No. 54(Jul., 2005), pp. 7-27。

13吴飞:《浮生取义——对华北某县自杀现象的文化解读》,第121 ~124页。

14吴飞:《浮生取义——对华北某县自杀现象的文化解读》,第124页。

标签:

相关阅读
版权和免责申明

凡注有"三板富 | 专注于新三板的第一垂直服务平台"或电头为"三板富 | 专注于新三板的第一垂直服务平台"的稿件,均为三板富 | 专注于新三板的第一垂直服务平台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三板富 | 专注于新三板的第一垂直服务平台",并保留"三板富 | 专注于新三板的第一垂直服务平台"的电头。

最新热点

精彩推送

 

Copyright © 1999-2020 www.3bf.cc All Rights Reserved 
三板富投资网  版权所有 沪ICP备2020036824号-16联系邮箱:562 66 29@qq.com